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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之晶助孕机构解决“法外之地”的生育难题
发布时间:2022-06-26 10:58:18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民营试管婴儿助孕机构达数百家,他们中有的机构承担起了解决“法外之地”的生育难题角色。

    这是一个能说明该问题的典型案例:

    王伟和张丽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于2013年5月7日结婚。结婚以来因为不孕不育,2016年7月到市妇幼保健院做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IVF-ET)治疗,经冻融胚胎移植后,张丽于2017年7月30日在医院顺产一男孩,但是不幸的是,该男孩及张丽的丈夫于2020年1月5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jpg    王伟和张丽夫妻感情很好且与公婆相处融洽,张丽决定用和王伟生前在市妇幼保健院保管的4枚冷冻受精胚胎做移植手术再生育一孩,以缓解失去亲人的哀思、痛苦,寻到精神寄托的归宿、情感的抚慰;公婆已到暮年,白发人送黑发人,丧子痛苦至极非常人所能体会,只有用冷冻受精胚胎做手术,为公婆再生一后代,是自己所能做到最佳善举,也是逝去丈夫生前心愿,以此让逝去丈夫在天堂安息,也适度减轻公婆丧子之痛楚。张丽于是前往市妇幼保健院协商,要求继承4枚冷冻胚胎监管和处置权利,并请求市妇幼保健院为张丽做冷冻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但市妇幼保健院迟迟不给予办理和诊治,多次协商未果,给张丽已疲惫不堪、精神崩溃的身心雪上加霜,精神上受到更大的打击。

    一气之下,张丽将市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1.请求判决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所保管的4枚冷冻胚胎由张丽监管和处置;2.请求法院判决市妇幼保健院给原告张丽施行冷冻(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市妇幼保健院辩称,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是保管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本案。冷冻胚胎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财产,不存在继承问题。张丽诉请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市妇幼保健院为其施行冷冻胚胎移植手术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2003年7月10日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原告张丽在其丈夫于2020年1月5日因意外死亡后属于单身,属于禁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围。本案如强行实施胚胎移植技术将违反伦理原则“保护后代原则”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及卫生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物,在本案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其存储和管理、处置需要无菌、温度、场所等众多严苛条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依法处置。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市妇幼保健院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执业医疗机构。2013年5月7日,原告张丽与其丈夫王伟登记结婚。2016年7月,张丽与其丈夫王伟因不孕不育到市妇幼保健院诊治,后二人决定在市妇幼保健院采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IVF-ET)治疗。2016年10月29日,二人与市妇幼保健院签署《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并向市妇幼保健院出具了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生育证等证实双方系合法夫妇,具备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计划的相关材料。同时,为节省费用,最大限度利用一次取卵手术所获得的胚胎,提高一次促排卵治疗的累计妊娠率,二人自愿选择采用胚胎冷冻保存及复苏移植技术,并与市妇幼保健院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中明确了胚胎冷冻、复苏及移植的费用、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其中第4条、第8条载明,“冷冻胚胎的费用3900元/周期(第1年),冷冻移植手术费2600元/周期,第1年以冷冻胚胎保存费2400元/年。每次冷冻胚胎解除移植前夫妇均需同时签字,或者夫妇签字的同时再审核复印全套原始有效证件。冷冻胚胎为夫妇共有,若夫妇关系变更(如离婚、一方死亡等情况)我们有义务及时来医院办理胚胎销毁手续。”张丽当庭陈述称市妇幼保健院在上述知情同意书签署过程中履行了解释说明和告知义务。签署上述知情同意书后,二人开始在市妇幼保健院处开始接受IVF-ET治疗。2016年12月1日,二人与市妇幼保健院签署《配子、合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确认二人经促排卵获卵子22个,受精后获得可用胚胎6个给予冷冻保存,其余胚胎16个经医学方法处理后丢弃。2017年1月3日,二人与市妇幼保健院在于2016年10月29日签订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尾部第一次冷冻胚胎复苏部分签字,并签署《冷冻胚胎复苏移植实验室情况知情同意书》,在市妇幼保健院处实施冻存胚胎复苏移植,复苏并移植可用胚胎1管2个,剩余2管4个冷冻胚胎继续冻存。经冻融胚胎移植后,张丽于2017年7月30日在市妇幼保健院处顺产一男孩,该男孩及张丽的丈夫于2020年1月5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张丽至市妇幼保健院处要求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市妇幼保健院以张丽属于单身妇女、违背伦理原则等为由予以拒绝。

    法院认为,王丽与其丈夫因不孕不育症到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市妇幼保健院为其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并进行冷冻胚胎,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结合王丽的诉求、市妇幼保健院的答辩、第三人陈述及各方的举证、质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2.本案的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是否能够继续履行?

    一、关于案涉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行使主体确定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王丽及其丈夫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通过体外受精产生的胚胎具有生命属性,涉案冷冻胚胎含有王丽及其丈夫的DNA遗传信息,在生命伦理上与王丽及其丈夫有着最密切的联系,王丽及其丈夫理所当然的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现王丽的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王丽主张对案涉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第一千零九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故王丽在取得案涉胚胎的处置权后,不得将其用于胚胎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关于市妇幼保健院提出的将涉案冷冻胚胎交由王丽监管处置,可能存在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风险问题,这是可能的概率,不是实际发生或必然发生的事实,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应主观判定其行为,王丽主张对涉案冷冻胚胎监管和处置权的行为本身并未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故对市妇幼保健院的上述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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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本案的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是否能继续履行的问题

    法院认为,首先,王丽及其丈夫与市妇幼保健院达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治疗的医疗服务合同,其合同目的在于生育子女。在二人提供合法夫妻关系且具备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计划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在市妇幼保健院接受了包括术前常规检查及准备,自然周期取卵或药物诱发排卵,B超检测及血/尿化验、观察卵泡发育,超声引导下经阴道穿刺取卵,精液采集与处理,精子、卵子体外自然受精、胚胎培养、胚胎移植和移植后药物黄体支持、适时验血/尿HGG和B超检测胚胎生长及发育情况以及随访等在内的IVF-ET的全过程治疗,并于2017年7月17日生育一男孩,可见,双方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其次,王丽及其丈夫在其第一次胚胎移植后继续在市妇幼保健院冷冻保存胚胎的行为并不属于双方IVF-ET治疗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结合双方签署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中关于胚胎冷冻、复苏及移植的费用、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等事项的约定,可以看出王丽及其丈夫与市妇幼保健院在IVF-ET治疗医疗服务合同之外,另行达成了冷冻胚胎医疗服务合同,虽然冷冻胚胎的最终目的在于生育子女且王丽也多次向医院交纳胚胎冷冻费,但是双方已经明确约定每次冷冻胚胎解冻移植前夫妇均需同时签字,或者夫妇签字的同时再审核复印全套原始有效证件。现王丽的丈夫已经死亡,且王丽丈夫在世时二人亦未向市妇幼保健院提出解冻申请、提交全套原始有效证件,王丽作为患方主体之一单独要求市妇幼保健院继续施行胚胎解冻及移植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再次,王丽及其丈夫系基于双方均不孕不育的认知与市妇幼保健院达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治疗的医疗服务合同及冷冻胚胎医疗服务合同,但二人在通过IVF-ET治疗生育一子后,又于2019年自然受孕,在王丽自然受孕且王丽丈夫生存期间,二人均未向市妇幼保健院交纳冷冻胚胎费,在夫妻二人身体状况改变的情形下,无法确认王丽的丈夫是否仍然有通过胚胎移植生育子女的意愿。综上,王丽以尚有胚胎在市妇幼保健院冷冻保存,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为由,主张市妇幼保健院继续为其施行胚胎解冻及移植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丽关于要求监管和处置4枚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市妇幼保健院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零七条、第一千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丽对市妇幼保健院保管的4枚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权;

    二、驳回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诉讼,王丽终于将市妇幼保健院保管的4枚胚胎申请到享有权和处置权。但是市妇幼保健院不同意给王丽进行胚胎移植。武汉爱之晶助孕中心董总了解到情况后通过相关渠道主动联系到王丽,希望免费帮助王丽进行子宫内膜调理及胚胎移植。王丽通过武汉实地考察后,非常认可爱之晶机构。于2022年3月份将胚胎液氮罐运回武汉,经过对王丽的子宫内膜调理,并于2022年5月11日成功移植到王丽子宫,经过一个月后的B超显示,现在已经可见胎心胎芽。到2023年农历新年的时候将出生王丽夫妇爱的结晶小宝宝。

   通过此案总结分析,目前全国各地的医院均不允许单身向医院索要胚胎处置权,也不允许单身进行胚胎移植。但是此案中王丽情况特殊,丈夫的离世已经是雪上加霜,而胚胎又是全家的希望和寄托。此时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向医院索要胚胎,最后大多数都会如愿以偿。但是医院还是无法进行胚胎移植,胚胎如果不能移植到子宫也就失去了价值。这时候只能依靠类似爱之晶的民营试管机构来完成这一法外之地的生育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