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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代孕法制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8-02-02 09:30:43
越南代孕法制的研究
2014年6月19日,越南国会通过了《婚姻家庭法(修改)草案》,批准了出于人道目的的代孕。修改后的法案规定,出于人道目的的代孕必须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实施,必须要有公正文本,不能违反有关人类辅助生殖的法律规定。另外,委托人一方必须满足充分的条件,如:医疗职权部门须证明妻子不能怀孕生产,只能依靠技术辅助生产;夫妻目前没有共同的子女;已经得到医疗、法理和心理咨询等。代孕的一方情况类似,需满足以下条件:须是妻子或者丈夫同辈的亲戚,曾经生育过子女并且只能代孕一次,年龄相当并且具有由医疗职权部门出具的有代孕能力的确认书。如果代孕妇女已经结婚,必须有其丈夫的书面同意。代孕者需按照规程进行产前检查,同时能享受孕产妇应该享受的法律给予的待遇。委托人有义务支付实际费用,确保代孕者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健康生产。法案还规定,如果委托人认领子女迟缓或者违反有关抚养照顾子女的义务,委托人一方则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向子女提供抚养费并依有关法律处理相关事宜,如果对代孕一方造成损失,则必须给予赔偿。